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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君:英国脱欧对欧洲单一专利影响

张伟君教授 知产库
2024-08-26

欧洲单一专利的进展与英国脱欧的影响[i]

《英国脱欧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张伟君 [ii]

 

从法律上来讲,英国尚未真正离开欧盟。


英国与欧盟之间将来究竟会以怎样的模式建立关系尚有待于今后双方的谈判和博弈,但是,作为欧洲市场一体化重要一环的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特别是处于能否实施的关键时刻的欧洲单一专利[iii]制度,无疑遭受了很大的冲击。


本文试对英国脱欧背景下欧洲单一专利的未来趋势加以分析。


苏格兰特色曲目鉴赏:


一.欧洲单一专利制度的由来和进展


在欧盟范围内,对于建立专利统一保护制度的要求特别强烈。这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欧盟为了促进产业发展和强化外部竞争能力,积极推进欧洲单一市场内的人员、货物、资本和服务的自由流动。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授权和保护的地域性限制,货物和服务在欧盟各国的自由流动就受到了影响,而且,专利权人在涉及专利许可、专利投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的业务活动时,必须在对各国专利保护进行复杂评估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关键的判断。


为了减少这种限制,就有必要建立单一专利保护制度,以便和欧盟建立单一市场的整体战略相一致。因此,从上个世纪60年代起,欧共体就开始探讨在共同体范围内建立单一专利授权、专利侵权诉讼和撤销程序的方案。


其次,现有“欧洲专利(EP)”[iv]的授权和维持费用仍然偏高。


虽然欧洲专利由欧专局统一授权,但是,授权后,各成员国仍像对待本国专利一样依据本国法规定的程序、根据本国的官方语言来加以处理,而且,如果欧洲专利要在有关指定国家获得维持,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65条的规定,成员国可以要求专利申请人就其专利权利要求和整个说明书提交一份官方语言的翻译文本。


这样,如果要指定8个国家的话,翻译费用将最多会占到总费用的25%,这导致专利申请的总费用将比在美国申请专利的总费用要高出5倍不到一点,比在日本要高出3倍。[v]这就不利于提高欧洲的研发水平和产业发展。


再者,由于欧盟各国的诉讼制度和判决结果存在差异


欧洲专利虽然是统一授权,但是在授权后却成为一束本国专利(bundle of national patents),因此,如果专利侵权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国家,专利权人就必须在相应的国家提起多个诉讼,而且,也无法保证在不同国家的法院得到相同的判决结论。[vi]


另外,欧专局对于《欧洲专利公约》的理解和各国专利局对于本国专利法的解释也不尽一致。这不仅使得专利的保护和执法缺乏可预见性,对于原被告都不利,而且也增加了诉讼成本,不符合便利诉讼的要求,也会产生当事人在法院管辖的选择上投机取巧的问题(所谓Forum Shopping)。


基于上述原因,建立费用低廉、统一有效、单一诉讼程序的单一专利保护制度,成为欧盟努力的方向


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在经历了《共同体专利公约》[vii]的流产,“共同体专利条例”[viii]遭遇个别欧盟成员抵制后,2010年前后欧盟再次加速启动单一专利进程,这是因为欧盟面对经济困境,在2010年提出了欧洲经济发展的10年计划——“欧洲2020战略”,通过建设基于知识和创新的“智慧”经济(smart economy)是其首要的目标。而专利制度一直以来就被认为是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的重要一环。


于是“欧洲2020战略”的主要发起者“创新联合会(Innovation Union)”呼吁应该尽快“达成建立欧盟专利(EU Patent)的协定”。[ix]但由于西班牙在2010年11月10日的竞争理事会会议上再一次对此投了反对票,欧盟理事会最终在2011年授权启动“强化合作程序”[x],准备在参与的全部欧盟成员国(目前除西班牙和克罗地亚)实现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EPUE, EUROPEAN PATENT WITH UNITARY EFFEC, 简称“欧洲单一专利”)和建立统一专利法院(UPC, UNIFIED PATENT COURT)。


这一合作最后是通过所谓的“单一专利制度包”的方式来实施的[xi],这个“制度包”包括了三个内容,其中

(1)“单一专利条例”

(2)“翻译安排条例”属于欧盟立法,

(3)“建立统一专利法院协定”则属于国际条约。


2012年12月17日,除了未参与“强化合作”的意大利[xii]和西班牙,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最后通过了两个条例。[xiii]2013年 2月19日 ,欧盟成员国中的24个签署了《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 Agreement,The 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xiv]。


上述单一专利条例和翻译安排条例已经于2013年1月20日生效,但是,目前仍无法实施,而只有等到《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生效——即必须要包括德国、法国和英国在内的13个成员国批准后才能实施。


目前,奥地利、法国、瑞典、比利时、马耳他、卢森堡、丹麦、葡萄牙、芬兰和保加利亚(截止2016年6月3日)10国[xv]已经批准了统一专利法院协定。2015年10月初,七个成员国签署了《临时适用统一专利法院协定议定书》。


位于卢森堡的统一专利法院上诉法院也已经准备好。[xvi]统一专利法院的运作已经进入了倒计时阶段。但是,由于英国公投脱欧,英国可能丧失决定生效该协定的资格,那么整套制度如何生效又变成了一个不确定的问号。欧洲单一专利体系在2017年正式实施的预期基本上就难以实现了。


二.英国在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中的地位


可以说,英国在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博弈中所发出的声音得到了积极回应。欧洲单一专利的一些制度安排,对英国来说有不少好处。


比如,2011年12月和2012年5月,竞争理事会两次无法就最后的文本达成协议。其中第一个争议的焦点就是将来统一法院的席位问题。当时的候选城市是:伦敦、慕尼黑和巴黎。[xvii]


最后,2012年6月参与强化合作的各国政府首脑就上述专利制度包,特别是一审法院的中心法庭的席位达成了一致[xviii],也就是在全部三个城市设立中心法庭[xix]。伦敦作为三个中心法庭的所在地之一将一审审理涉及人类生活必需品、化学和冶金方面的专利纠纷。


又如,语言问题一直是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形成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语言问题很大程度上是西班牙拒绝单一专利,并最后不得不通过“强化合作”来启动单一专利制度的一大因素。但是,作为欧洲专利的申请语言之一,英语则顺理成章地成为欧洲单一专利的授权语言,并成为统一专利法院中心法庭的诉讼语言之一。


再如,单一专利保护条例(草案)第6-8条曾经规定了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及其限制。但有成员国要求删除该第6-8条。[xx]其理由是对于欧盟法院(CJEU)在共同体商标方面已经作出的判决的质量不高,并认为专利法是如此的专业和复杂,很怀疑它能够处理专利案件。


而这种强烈的质疑主要来自英国——罗兵.雅各布爵士就坦白地说:“据我所知没有人希望欧盟法院参与专利诉讼”。[xxi]因为英国是要使《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生效必须批准该协定的三个国家之一,这使得其要求变得具有很大的压力[xxii]。


于是,2012年12月最后达成了一个妥协方案:以第5a条(现在第5条)来取代以前的第6-8条;根据第5(1)条的规定,单一专利权人有权在提供该专利保护的成员国阻止第三方实施某些“行为”(除了例外情形),第5(3)条规定这些“行为”将由相应成员国法律来加以界定。同时,在《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第25-27条中规定了侵权行为和例外。


这样的话,欧盟法院虽然还是可以就《统一专利法院协定》关于侵权规定的法律适用问题来进行审查,[xxiii]但是,与以前的单一专利方案相比,对欧盟法院的管辖权进行了实质性的限制,以确保一个专家型的、跨国的裁决团仍将是欧洲专利领域内的一审和终审法院。[xxiv]有学者认为:这个模式是无非是一个政治上的妥协,并充满了对欧洲法院的不信任。[xxv]


总之,英国其实是欧洲单一专利制度的主导国家之一,这个制度的实施对于英国来说是比较有利的。所以,英国早已经在其2014年10月生效的新知识产权法案中增加了授权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规定,2015年10月也签署了《临时适用统一专利法院协定议定书》。


三.英国脱欧与欧洲单一专利的未来


本来,英国很有可能在今年底之前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定》,但是,随着脱欧公投出现令人意外的结果,就算英国仍然希望留在欧洲单一专利体系内,但其是否还能参与整个欧洲单一专利制度,就不是英国可以自己说了算了。


在英国公投脱欧一周后,2016年6月在统一专利法院筹备委员会的第17次会议上,统一专利法院筹备委员会主席和欧专局处理单一专利的专责委员会为此单独作出了一个声明:英国上周的脱欧公投对于统一专利法院和单一专利保护的未来带来了问题


但在目前阶段,评估这最终会导致怎样的影响,还为时过早。这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接下来数月过程中所做的政治决断。必须指出,英国目前仍然是欧盟成员国,也是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签署国。


筹备委员会主席和专责委员会一致认为:将来各种不同可能的方案,有待于进一步明晰,但在技术层面既定的工作应继续推进,以便使统一专利法院和单一专利尽早实施。 [xxvi]2016年8月2日英国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相关指南也做出类似的声明:“英国目前仍然是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缔约国,据此,我们将继续参加统一专利法院的会议,这并不会有立即的变化。”[xxvii]


从上述表态来看,无论是英国自己,还是统一专利法院筹委会以及欧专局都仍然都在积极参与和推进欧洲单一专利的实施进程,说英国公投脱欧的结果会导致欧洲单一专利寿终正寝,可能还为时过早或过于悲观,但是,毫无疑问,这个结果确实使得欧洲单一专利的未来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


1.英国是否会退出《统一专利法院协定》?


英国是继续留在《统一专利法院协定》还是退出该协定,无论英国还是欧盟都将左右为难。


一方面,从理论上讲,由于英国是《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缔约国,英国公投脱欧,并不影响其继续作为该协定的缔约国地位。因为该协定并非欧盟立法而是国际条约,即使英国最终脱欧(预计在2018年底之前才会正式完成脱欧进程),它也可以选择继续作为该协定成员国以及继续保持生效该协定的三个必要国家的地位来决定该协定是否生效。


但是,因为单一专利制度包中的两个条例是欧盟立法,统一专利法院协定中也包含欧盟法效力优先的原则(the primacy of EU law),而且欧盟法院(CJEU)对单一专利案件仍有一定管辖权,所以,参与欧洲单一专利及参与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的前提是其必须是欧盟成员。[xxviii]


如果英国在脱欧之后仍然留在统一专利法院体系中,无论是英国还是欧盟,都会在法律上面临尴尬的局面。因此,在目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的环境下,英国在2016年底之前如期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定》几乎是没有可能的。


另一方面,如果英国选择立即退出该协定,虽然该协定的生效不再需要英国的批准,但是这不仅使得英国在单一专利制度博弈中取得的一系列好处将化为乌有,英国企业将无法享受单一专利所带来的便利和优惠;而且,一旦英国退出该协定,就必须对《统一专利法院协定》作出修改,删除英国作为该协定生效的必要批准国,并将伦敦的中心法庭席位分配给其他成员国——而这必然又会引发一场激烈的政治博弈。


更为糟糕的是,该协定签署3年后, 25个签署国中目前只有10个批准了该协定,而该协定一旦修改,修改后的新协定可能需要这些成员国重新批准,这将会使得该协定的生效时间大大延后。因此,这既不是英国所希望的结果,也不是欧盟所希望的结果。


还有,如果单一专利的效力无法覆盖到英国,其价值就会大大降低,若目前确定的专利年费的标准[xxix]不降低的话,申请单一专利的吸引力就会降低;如果伦敦不再作为统一专利法院中心法庭之一,也可能会减少产业界(尤其是英国)对统一专利法院的期待。


这样,英国甚至其他国家的企业将来可能宁愿选择目前的欧洲专利体系,而不是新的单一专利体系。那么,欧洲单一专利体系继续存在的必要性也会大打折扣。这样的结果恐怕也不是目前参与单一专利体系的其他国家所愿意看到的。


2. 英国有可能继续参与单一专利体系吗?


英国脱欧后,还存在继续参与单一专利体系的可能性吗?


虽然这并非不可能,但面临的难度也是很大的。这不仅仅取决于英国和其他单一专利体系成员国的政治意愿,还取决于欧盟法院的法律立场。


因为根据欧盟法院的意见[xxx],《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参加国限定在欧盟成员国[xxxi],因此瑞士、挪威、冰岛、土耳其等非欧盟国家都没有参与欧洲单一专利。而英国脱欧后如果仍然参与单一专利体系,就显然与上述意见相违背了。


如果欧盟将来要重新做出这样的安排,不仅面临政治和法律上的考验,而且这样的安排必然需要一段时间的谈判,并接受欧盟法院对这种安排的合法性的审查。即使欧盟法院最终接受这样的安排,没有2-3年的时间估计也是无法完成这个程序的,这同样会大大拖延欧洲单一专利的启动时间。当然,如果最后能达成这样一个方案,倒也是个好事。


因为目前的这个方案其实是招人垢病的,原因是将非欧盟成员排除在外,反而减少了通过中心机构进行专利授权的国家数量,在经济和效率上对于申请者来说并不有利。如果英国脱欧后,仍然能参与欧洲单一专利体系,那么瑞士等非欧盟国家也同样能参与欧洲单一专利体系,这反而能增强该专利体系的吸引力。


当然,最好的结果是寄望于英国能在短期内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定》,以便单一专利制度和统一专利法院能在2017年如期启动


3. 有其他替代欧洲单一专利的方案吗?


但是,如果欧洲单一专利制度无法按时实施,统一专利法院无法尽早实现对欧洲专利在欧盟内的统一保护,那么,对于欧洲专利局来说,倒可能面临着一个重新启动“欧洲专利法院(EPJ)”的新机遇。


从1970年代以来,由于欧专局只负责欧洲专利的授权,却不管该专利在各国的执法和保护,这迫使欧专局在2000年以后着手准备建立“欧洲专利的跨境执法体系”,起草《欧洲专利诉讼协定(EPLA)》(2003年提交,2005年修改),并在2003年准备设立二审制的专门的专利法院(所谓的“欧洲专利法院【EPJ】”),以代替国内法院审理所有涉及欧洲专利的侵权和无效案件(不包括许可)。只是由于欧盟一心想建立自己的统一专利保护体系,欧专局的这个设想被欧盟所阻挡,这个执法体系最终无果而终。


但如果随着英国脱欧导致欧洲单一专利制度的延迟实施,不排除欧盟转而支持欧专局在现有《统一专利法院条约》的基础上重新启动“跨境执法体系”建设的可能性。



[i]本文节选自刊登于《中国专利与商标》杂志2016年第4期的《英国脱欧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一文,略有改动。

[ii]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iii] 欧洲单一专利的全称是: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 with Unitary Effect,EPUE),英文简称为:Unitary Patent。

[iv]欧洲专利,即European Patent。《欧洲专利公约(EPC)》在1973年签署,分别在1991年和2000年进行了修订。该公约建立了欧洲专利局(EPO),并赋予欧专局授予欧洲专利(EP)的权利。但欧洲专利并没有在欧共体范围内具有统一效力,而只是具有国内效力的欧洲专利。

[v] Proposal for a Council Regulation on the Community patent,(2000/C 337 E/45),(Text with EEA relevance),COM(2000) 412 final ,(Submitted by the Commission on 1 August 2000)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M:2000:0412:FIN:EN:PDF。

[vi] 在著名的Epilady案中,德国、奥地利、荷兰法院判决侵权,而英国、意大利法院则判不侵权。参见:David Perkins   &  Garry Mills :Patent Infringement and Forum Shopping in the European Union,Fordham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Volume 20, Issue 2 ,1996 . http://ir.lawnet.fordham.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1522...ilj

[vii]共同体专利,即Community Patent,又称欧洲共同市场专利(a European patent for the Common Market)。1975年欧洲经济共同体9个国家签署《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CPC)》,将创立一种在整个共同体范围内普遍有效,其授权后的权利也只服从该公约约束、并独立于成员国国家专利的共同体专利。但由于欧共体成员国并不愿意放弃在民事纠纷管辖上的国家主权,也对专利申请人的利益缺乏考虑,最后导致在共同市场中建立单一专利的目标无法实现。

[viii] 进入21世纪后,由于《共同体专利条约》无法得到批准,欧盟转而通过“欧盟条例”途径来建立共同体专利制度,因为共同体立法无须再得到成员国的批准。2000年8月1日欧盟委员会提交了《理事会关于共同体专利条例(建议稿)》,目的是创立一个新的统一的专利权,与已有的共同体商标权和共同体外观设计权类似。2004年这个建议草案由于在欧盟理事会的“竞争理事会(Competitiveness Council)”中无法通过而停顿下来。

[ix]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COUNCIL,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Europe 2020 Flagship Initiative, Innovation Union , COM(2010)546 Final,(Oct. 6,2010), https://ec.europa.eu/research/innovation-union/pdf/innovation-union-communication_en.pdf

[x]  强化合作(Enhanced Cooperation)是欧盟条约第20条以及欧盟运行条约第326和327条规定的程序,可以在一个或更多成员国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可以适用于那些需要一致同意的领域。一般来说欧盟关于专利语言制度的立法需要经得全部成员国的一致同意,但“强化合作”程序则在排除了西班牙和意大利后作出了“翻译安排”。进行强化合作本质上属于一个政治抉择,尽管要受到一些法律约束。在这些法律约束的范围内,参与合作的成员国可以去做那些违反未参与成员国国愿望的事情。笔者注。

[xi]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of the Council implementing enhanced cooperation in the area of the creation of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 - Analysis of the final compromise text ,Brussels, 1 December 2011,17578/11,https://www.unitary-patent.eu/sites/www.unitary-patent.eu/files/Council_Proposal_for_Regulations_17578_11_1_December_2011.pdf。

[xii]根据最新的信息,2015年10月意大利正式加入“强化合作”,http://www.sipo.gov.cn/wqyz/gwdt/201510/t20151029_1195462.html。

[xiii] REGULATION (EU) No 1257/201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December 2012

implementing enhanced cooperation in the area of the creation of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2R1257。

COUNCIL REGULATION (EU) No 1260/2012 of 17 December 2012 implementing enhanced cooperation in the area of the creation of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 with regard to the applicable translation arrangements,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2R1260。

[xiv] 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http://www.unified-patent-court.org/images/documents/upc-agreement.pdf。以及NOTICES FROM EUROPEAN UNION INSTITUTIONS, BODIES, OFFICES AND  AGENCIES ,COUNCIL 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2013/C 175/01)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13:175:0001:0040:EN:PDF。

[xv] 参见:http://www.consilium.europa.eu/en/documents-publications/agreements-conventions/agreement/?aid=2013001

[xvi] Unitary Patent and UPC: Progress Report(October), http://www.managingip.com/Article/3498642/Unitary-Patent-and-UPC-Progress-Report-October.html

[xvii] PRESS RELEASE ,3133rd Council meeting ,Competitiveness (Internal Market, Industry, Research and Space)

Brussels, 5 and 6 December 2011,18115/11 ,http://www.consilium.europa.eu/uedocs/cms_data/docs/pressdata/en/intm/126579.pdf。

[xviii] EUROPEAN COUNCIL 28/29 JUNE 2012 ,CONCLUSIONS,Brussels, 29 June 2012 ,EUCO 76/12 ,http://www.consilium.europa.eu/uedocs/cms_Data/docs/pressdata/en/ec/131388.pdf。

[xix] Brussels, 29 June 2012,Commissioner Barnier welcomes the European Council's agreement on the seat of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 – the final element in the patent package,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2-509_en.htm,转引自

http://fedtrust.co.uk/wp-content/uploads/2014/12/Radcliffe_Unitary_Patent_Report.pdf。

[xx] ~FACTSHEET~ The long road to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 in Europe ,7 DECEMBER 2012 ,http://www.consilium.europa.eu/uedocs/cms_data/docs/pressdata/en/intm/134393.pdf。On 28 June 2012, the heads of state or government of the participating member states  also suggested the co-legislators,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EU Council, to delete articles 6 to 8 of the regulation implementing enhanced cooperation in the area of the creation of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

[xxi]Professor Sir Robin Jacob, Institute of Brand and Innovation Law UCL Faculty of Laws,EPLAW Resolution on the Regulation on Unitary Patent Articles 6 - 8, 29 October 2011,http://www.eplawpatentblog.com/eplaw/2011/11/eplaw-resolution-unitary-patent-arts-6-8.html。

[xxii] Ingve Björn Stjerna,Unitary patent  and court system - No „Light on the Horizon“ ,26 November 2012,http://www.stjerna.de/index_en_htm_files/Stjerna,%20No_light_on_the_horizon.pdf。

[xxiii]Hanns  Ullrich, 马普报告12-11,at 42.

[xxiv]统一专利法院作为欧盟法律框架下的一个成员国法院,在欧盟法问题上受《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267条规定的初步参考程序(preliminary referral procedure)的约束。

[xxv] Thomas Jaeger, 马普报告14-08,P14.

[xxvi]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hairmen of the UPC Preparatory Committee and the EPO Select Committee dealing with the Unitary Patent,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sites/default/files/communication_from_the_chairmen.pdf。

[xxvii] 英国知识产权局:IP and BREXIT: The facts,2016年8月2日,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ip-and-brexit-the-facts。

[xxviii]统一专利法院最后采用的是类似于“比荷卢法院(Benelux Court of Justice)”的模式,该法院被认为是欧盟内几个成员国的共同法院(这就排除了非欧盟国家成为可能的成员国),是欧盟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因此它可以请求欧盟法院就适用欧盟法作出初始裁决)。参见:Creating a Unified Patent Litigation System - Orientation debate,Brussels, 26 May 2011 ,10630/11,http://www.managingip.com/pdfs/st10630.en11.pdf。

[xxix] 2015年6月24日欧洲专利局宣布,参加单一专利制度的25个成员国代表已经达成了单一专利制度缴纳年费的一致意见,他们在两套方案中选出鼓励申请者的更经济的“真实四强(True Top 4)”的方案。该方案的设计用意是保持在全部的成员国家生效的费用总值和通过目前欧洲专利公约授权而进入国家阶段生效最多的四个国家(德国,英国,法国,荷兰)基本一样。这也最大程度符合现在欧洲专利在国家阶段生效的现状,从而能切实的为申请者带来一定程度的现实优惠。数据显示64%的现行欧洲专利授权后在不多于3个国家生效,77%的欧洲专利在不多于4个国家生效,只有7%的国家正好在5个国家生效。参见:Business-friendly fee pattern adopted for the unitary patent,https://www.epo.org/news-issues/news/2015/20150624.html。

[xxx] Opinion 1/09 of 8 March 2011 ,The Court rules that the plan to create the European Patents Court is incompatible with Union law. http://ec.europa.eu/dgs/legal_service/arrets/09a001_en.pdf。

[xxxi] Creating a Unified Patent Litigation System - Orientation debate,Brussels, 26 May 2011 ,10630/11,http://www.managingip.com/pdfs/st10630.en11.pdf。


来源:同济张伟君教授赐稿 知识库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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